完成安裝壓艙水處理系統 自有散裝輪 共26艘 安裝率 70.27% 記錄與報告程序 每一船為便於在船上掌管壓艙水管理及處理程序,應指定大副保留適當紀錄,以確保壓艙水管理及或處理程序已實施及紀錄 當抽取或排放壓艙水時,至少應紀錄日期、地理位置船之艙櫃及貨艙、壓艙水溫度和鹽度以及裝載或排放壓艙水量於壓艙水報告表、IMO標準格式或各國刊行之表單,此紀錄應可供港口當局備查 實際預防作業 減少汲取有害水生物 、 病源及沉澱物 。 目前雖未強制規範,但若可行,避免在有害生物或病源發生 、 漫延或已知繁殖區域的海域汲取 選擇可管理程序 船應儘可能,在深海、公海及遠離岸邊處更換壓艙水如該處無法實施,則可在已規定之同意區域,特別是離岸邊200海浬內為之,配合以上,所有的壓艙水應排出直至吸入壓力消失及儘可?使用吸艙泵或抽引器為之 當在公海使用溢流方法泵進壓艙水入水艙或貨艙而使水溢流,則至少要泵入3倍水艙容量之水入該艙 在無法實施公海換水時,可在指定區域為之,此舉可為港口國所接受 實際執行人員 大副被指定為船上實施在海上更換壓艙水之主要控制人員 船上甲級船員及乙級船員參與海上壓艙水更換應接受訓練及熟悉 註:裕民各船舶依該輪配備之壓艙水管理計畫規定辦理